好易存服務有限公司 - 條款及細則
請閣下使用本公司服務前細閱以下條款及細則 (“協議”)。在使用本公司服務時,閣下同意並接受本協議。
閣下確認提供給本公司的所有資訊均準確無誤並為最新資訊,若中途資訊有任何變更,閣下將立刻告知本公司。閣下亦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協議的私隱政策使用閣下的資訊。另外,閣下聲明並保證有合法權利可代表閣下自身或代表服務受益人使用本公司服務 ,且接納以個人承擔本協議書的任何費用及責任 。閣下亦同意負責通知擁有或獲得對本協議有任何權益的所有各方,同時確保沒有第三方對所存貨物擁有任何權利或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經濟利益。
1. 本公司與閣下的合同和給閣下的重要建議
1.1 請確保閣下已仔細閱讀本許可協議書 (包括這些條款),並在簽署本許可協議書之前,核對本許可協議書 (包括條款) 的資料是否完整和準確。
1.2 本公司提請閣下注意根據第 8 條款授予本公司的彌償保證及載於第 10 條款和第 11 條款關 於本公司的責任限制。
1.3 根據下述條款,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員工、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無須就某些損失和損害承擔責任 ; 若須負上責任,則在任何情況下所負責的金額僅限於所列的金額。因此,建議閣下應就本公司未有清楚承擔責任和過失的範圍由閣下自己投保。
2. 定義
2.1 以下之詞彙將有以下之含義 :
a. 閣下 指使用本公司服務的人士或其代理人 ;
b. 按金 指本公司要求閣下支付的按金,詳情載於本許可協議書;
c. 許可協議書 指閣下與本公司簽訂這些條款的許可協議書;
d. 許可期 指由生效日起至結束日止的時期;
e. 貨物 指閣下在儲存場所的許可期內存放的任何物件;
f. 交收 指在指定地點進行派送或提取貨物 ;
g. 欠債 指 (無論是否已發出收費單) :
(i) 因閣下責任引致及到期支付本公司的任何金額;及
(ii) 根據本許可協議書或根據閣下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閣下不時拖欠本公司
的每項到期支付本公司的金額 (包括在上述各情況下所有應付的利息);
h. 服務計劃 指本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提供的所有或任何服務及產品;
i. 最短儲存期 指相關服務計劃的最短期限 (以完整的月數計算) ;
j. 場所 指本公司的場所,即儲存貨物的所在之處;
k. 違禁物品 指在第 7 條款規定的物品;
l. 儲存費用 指在服務的價錢、費用及收費;
m. 交收費用 指運輸報價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車程費用、隧道及/或停車場費等雜費)
n. 條款 指 好易存服務有限公司 的條款和細則 ;
o. 本公司 指 好易存服務有限公司;及
p. 閣下/閣下的 指在本許可協議書內的被許可人/公司。
2.2 除非本公司另有所指,當本公司在條款使用“書面”等詞語時,即包括電子郵件、社交媒體聊天記錄或訊息。
3. 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3.1 閣下聲明並保證使用本公司服務時,貨物須符合但不限於第 7 條款的約定。同時,閣下是貨物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所有人 (或貨物貨主的授權代理人,在此情況下,閣下既為自己也作為貨主代理人的身份接受本許可協議書的條款和細則)。
3.2 閣下在簽訂本許可協議書之前,已獲機會查詢本公司的服務計劃,閣下並就所提供計劃的儲存容量、面積、大小、適宜性和狀況作出簽訂本許可協議書的決定。如有任何疑問,閣下將向本公司提出。
3.3 本公司儲存場所只限員工進出,並不對外開放。本許可協議書並不向閣下就儲存場所的任何部份提供任何獨自享有權。本許可協議書並不對儲存場所的任何部份訂立租賃協議,也不賦予閣下任何租賃或其他所有權利。
3.4 閣下要為其貨物做好妥善包裝處理,以免貨物在場所內需要被堆疊或移動時有所損壞。對於包裝不當或不充分包裝的貨物有任何變形、損失、損壞或任何其他索賠,本公司一律不承擔任何責任及/或賠償。閣下有責任為貨物投保。
3.5 本公司保留對任何散裝貨物 (包裝後的尺寸小於 30cm x 20cm x 20cm 或等同邊長) 的儲存權利,閣下或會被要求向本公司購買相關雜物盒以供儲存。
3.6 對場所的溫度或濕度及/或蟲害、鼠患和潮濕,本公司恕不作任何保證。閣下須承擔因自然變質、濕度、蟲害、鼠患、潮濕,而導致貨物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3.7 閣下須接受貨物有可能產生霉菌、黴菌或類似微生物的風險,並且本公司不會對閣下貨物的表面或內部之此類微生物生長負責及/或賠償。如果相關微生物源自於閣下的貨物,而對本公司設施或其他客戶的貨物造成損害,閣下須對其作出全額賠償。
3.8 本公司不保證所使用的任何車輛或儲存設施是任何特定貨物的合適地點或運輸或儲存的方式。
3.9 本公司沒有義務也不會檢查或驗證貨物的價值及/或閣下提供的有關貨物或貨物的內容和性質的資訊。
3.10 只有以下情況,本公司、本公司的員工、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有權對閣下的貨物進行檢驗,而無需發出通知 :
a. 本公司合理認為相關貨物可能含有違禁物品;
b. 法院等政府部門判令要求本公司進行檢查;
c. 本公司認為存在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風險;
d. 其他得到本公司管理層斟酌處理的情況。
3.11 閣下可以隨時要求將其現有的服務計劃升級或合併為更大容量的服務計劃。當升級服務計畫開始時,最短儲存期將被重新開始計算。
3.12 閣下只能在儲存期結束後,將其現有的服務計劃降級為較小容量的計劃。
3.13 本公司服務計劃採取自動續期制度 (延長之前相同月數的儲存期)。
3.14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任何服務再授權或轉售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出於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聲稱代表本公司。
4. 交收
4.1 閣下須於最少 1 個工作天前的下午 15:00 前,按照先到先得預約機制完成交收預約。
4.2 交收預約得到確實前,須進行身份核實。
4.3 若閣下於已預約交收時段之前 3 個工作天的下午 14:00 後修改或取消預約,或未能在預約交收時段出現,本公司仍將收取是次全數交收費用。
4.4 在所有費用未繳清之前,本公司有權拒絕交回貨物。
4.5 閣下須於交收日前確實貨物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類別、尺寸、數量和重量等),以便交收人員有充分準備順利交收。若於交收當日發現資料錯誤,本公司有權對閣下收取附加費用。
4.6 閣下的貨物必須在交收人員到達時準備好以供提取,及確保閣下或授權人在指定時段內於交收地點出現。否則,本公司有權收取全數交收費用並取消是次交收。
4.7 任何需要行樓梯、推遠路、超重或裝拆等程序,交收費用會有相應調整。
4.8 閣下須確保交收人員能獲得交收地點的合法進入權限。
4.9 如果交收人員到達指定地點 15 分鐘內仍未能進行交收,本公司將收取超時等候費 (每 15 分鐘內港幣 150 元計算),並保留此次交收的最長等候時間及附加費的權利。
4.10 本公司儲存箱被派送到閣下俯上當日起計 14 天內必須通知本公司預約入倉儲存。
4.11 若因運送貨物而對其中任何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壞均不承擔任何責任。閣下有責任指示交收人員將貨物運送到安全且不會對門框、牆身、地板、梯級、電梯 等 任何建築設施及/或物品 造成划痕和損壞的合理地點。
4.12 對本公司的財物、車輛、員工、代理人、承包商或其他客戶的貨物,因閣下的貨物欠缺妥善或不恰當包裝而導致任何洩漏問題引起的損害或傷害,閣下須承擔所有責任及/或賠償。
4.13 閣下必須確保所儲存的貨物不得超重 :
a. 按儲存箱服務計算 : 每一箱 25kg 或以下 ;
b. 按租倉呎數計算 : 每一卡板 400kg 或以下。
4.14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取消或重新安排預約的交收而不必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天文台懸掛或宣布擬懸掛八號颱風信號或黑雨警告、意外、運送車輛故障、人手短缺、民間騷亂、惡劣的天氣條件、天災、因遵守法例要求或政府政策而未履行工作、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內或以外的各種因素。
4.15 本公司將在任何交收取消或重新安排之前,盡早發出通知,並不會提供任何補償。
4.16 除雜費 (例如隧道費、停車場費等) 外,若閣下指定地點位於偏遠地區 (例如離島區),本公司將因應遠距離收取額外的運輸費 :
a. 珀麗灣 (馬灣): 港幣 80 元/程
b. 東涌: 港幣 200 元/程
c. 香港國際機場: 港幣 250 元/程
d. 愉景灣: 港幣 350 元/程
e. 以下地區的較偏遠部分(包括: 馬鞍山、大埔、西貢、上水、粉嶺、元朗、屯門、大埔、錦田、沙頭角等): HK$120
4.17 本公司保留允許或不允許閣下取消預約及自行斟酌是否退回交收費用的所有權利。
4.18 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交收費用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之決定權。
5. 終止
5.1 在不使用本公司的儲存箱時,除非閣下已向本公司購買,否則將收取空箱租賃費。在服務計劃結束時 (交收時 15 分鐘內) 須將其歸還。如果在服務結束後 5 個工作天內 (須收取租賃費用) 仍未歸還本公司的儲存箱,本公司會在先前的租賃費用之外收取相關的購買費用。
5.2 閣下須要在儲存期結束前至少 7 個工作天向本公司以書面通知終止或更改其服務計劃,否則 服務計劃將按最新儲存費用版本自動續期。一經續期,所有費用不獲退回。
5.3 如果閣下在儲存期結束後,貨物仍然存放於本公司,即閣下的服務計劃將被自動續期。否則,在閣下沒有欠債的前提下,服務計劃會在儲存期結束後被自動終止。
5.4 本公司有權提前書面通知終止閣下的服務計劃 :
a. 閣下沒違反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本公司將提前 7 個工作天通知 ; 或
b. 閣下違反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本公司發出通知即時終止服務計劃。而閣下預付的費用和按金會被沒收,不獲退回。
若沒收款項未能抵銷閣下在本公司的欠債,則閣下仍須為欠債負責 ; 或
5.5 在下述情況下,本公司可給予閣下書面通知隨時取消本許可協議書,並且即時生效 :
a. 閣下應當根據本許可協議書支付本公司而閣下沒有支付本公司時 (這並不影響本公司向閣下收取利息和行政費的權利) ; 及/或
b. 閣下以任何方式作出重大違反本許可協議書之行為,並在可補救的違約情況下,閣下沒有在本公司給予書面要求之後 5 個工作天內糾正和修復情況 ; 及/或
c. 閣下 (作為一個個人) 逝世 ; 及/或
d. 閣下 (作為一個個人),有呈請書提交法院要求頒發針對閣下的破產令,或有針對閣下 的破產令,或在其他司法區有任何類似的司法程序起訴閣下 ; 及/或
e. 閣下作為一家公司通過決議清盤,或有提出針對閣下的清盤呈請 ; 及/或
f. 債務到期時閣下無法償債 ; 及/或
g. 就債權人的利益,閣下作出一般性轉讓、債務重整或安排 ; 及/或
h. 閣下作為一家公司,有破產管理人或法院人員或政府機構被委派接管或控制閣下的任何資產或財產 ; 及/或
i. 閣下作為一個合夥企業,任何一個合夥人發生任何上述事件。
5.6 當服務計劃終止,閣下或閣下代理人須於 5 個工作天內 (由發出終止通知日起計算) 將所存貨物移離本公司的儲存場所。在繳付相關交收費用及逾期未繳款項 (如有) 後,本公司可將 貨物運送到閣下指定交收地點。若閣下或閣下代理人未能於指定期限內把貨物移離儲存場所,即免除本公司因貨物產生的任何職責。在此情況下,閣下授權本公司行使第 9 條款貨物扣置權。
6. 付款 、逾期付款
6.1 帳單金額須在帳單表明的到期日 ("到期日") 前全數付清。
6.2 儲存費用須預先全數支付。儲存費用的到期日是本公司發出帳單的相關儲存期之第一天。該天可以為服務開始日期、報價中指定的一個日期或服務計劃自動續期的那一天。所有交收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均須在提供有關服務之前支付。
6.3 按金將於相關服務計劃結束後 10 個工作天內退還。按金只會在以下情況下獲得退還:
a. 閣下已完全遵守本許可協議書之規定,及
b. 閣下已交還所有屬於本公司之相關財物,而且該等財物除正常損耗外,沒有任何損壞,並處於完好之操作狀態。
6.4 若閣下違反本許可協議書之條款 (包括未有繳付儲存費用) 或對本公司的任何財物造成損害,閣下的按金將會首先扣除相應款額作為損害賠償,餘額才可退還給閣下。如果閣下的按金不足以支付本公司因閣下而蒙受的一切損害,閣下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進一步的損害賠償金,有關金額有待評估。
6.5 若閣下未有在到期日前向本公司支付到期的款項,本公司有權向閣下收取 :
a. 就每一項逾期未付款項為港幣 100 元的行政費 ; 及
b. 按每日 5% 的利率計算逾期未繳款項的利息。
6.6 無論在判決之前或之後,逾期款項的利息應由到期日起每天累積計算至實際付迄逾期款項之日為止。
6.7 閣下必須連同任何逾期款項 (包括但不限於 利息、法律費用、追收代理費、法庭費用、公證行費用、行政費用和出售成本)支付予本公司。
6.8 如閣下到期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則本公司 :
a. 免除因貨物而引致的任何責任,及
b. 可立即行使第 9 條款所指的扣置權及進行法律行動。
7. 違禁物品
7.1 閣下儲存在本公司的貨物不得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下列違禁物品 :
a. 總價值超過港幣 100,000 元的貨物 ;
b. 食品 (包括麵粉、奶粉) 或易腐物品 ;
c. 葡萄酒或烈酒或含有酒精成份或任何性質的酒,無論是否適合飲用 ;
d. 危險藥物、毒品 ;
e. 禽鳥、魚類、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
f. 易燃或易於自燃的材料,固體或液體,或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氣溶體、氣體、油漆、汽油、油類或清洗劑或硝石 ;
g. 氣體、爆炸品、槍械、火藥、武器、彈藥、火機或火柴 ;
h. 化學品、生物製劑、放射性物質、電池或外置式充電器 ;
i. 有毒廢物、石棉、感染性物質或其他具有潛在危險性的材料 ;
j. 腐蝕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或有機過氧化物 ;
k. 任何可發出煙霧、氣味或臭味的物品 ;
l. 任何可發出噪音或使儲存場所感到震動的物品 ;
m. 任何非法物質、非法物品或非法獲得的貨物; 及
n. 任何受法律管制儲存的其他有害或危險物料。
7.2 本公司保留權利禁止閣下在儲存場所儲存任何類型貨物,不論其目前是否已在本許可協議書被列為違禁物品。當行使本公司的權利時,本公司毋須向閣下提供任何理由。
7.3 如本公司認為該貨物對任何人士、設施或財產的安全構成風險,本公司保留要求閣下從儲存場所移走任何貨物的權利。如閣下沒有遵守載在本許可協議書下的責任,本公司可就第 7.3 條款所述的相同理由,保留從單位移走任何貨物,並將其交到任何有關當局或機構的權利。而本公司亦無須承擔任何因移走貨物所招致的費用或支出或閣下貨物的損失及損毁的責任。相關費用或支出須由閣下全力承擔。
8. 彌償保證
8.1 就下列事項,閣下同意彌補本公司、本公司的員工、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並且保障本司以及確保本公司免於承擔任何費用 (包括執行的費用) 開支、責任 (包括任何稅務責任)、傷害、直接、間接或相應而產生的損失 (就本條款而言,每項條款直接、間接和相應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純粹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耗以及其他類似損失)
賠償、索賠、索求、訴訟或法律費用(按完全彌償基準) :
a. 閣下或閣下的代理人違反本許可協議書下的任何條款 ;
b. 任何貨主或擁有貨物權益的人士採取的任何步驟或行動 ;
c. 任何海關或當局就有關貨物進行的任何索賠或訴訟。
9. 貨物扣置權
9.1 就閣下的債務,本公司在實際收到閣下支付債務的全額和繳清款項前,對貨物擁有一般扣置權。
9.2 除對貨物有扣置權,本公司仍可向閣下收取根據本許可協議書行使本公司的權利而適當地產生之任何費用。
9.3 在閣下欠債或閣下違反本許可協議書的任何期間,閣下授權本公司 (而無需通知閣下) :
a. 拒絕閣下和閣下的代理人取回貨物 ; 及
b. 根據第 9.4 條款扣留及/或最終棄置部分或全部貨物。
9.4 若 :
a. 閣下在到期日後超過 30 個日曆日仍未償還拖欠本公司的債務 (無論有否發出收費單或 有否正式要求付款) ; 或
b. 本許可協議書期滿之後或本公司在其他情況下要求閣下取回貨物,而閣下沒有取回貨 物 ; 或
c. 本公司有權根據第 5.5 條款終止本許可協議書,本公司則在毋須通知閣下和不對該貨物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可
以視閣下放棄貨物而閣下則須承擔一切風險,而本公司將 :
d. 繼續執行上述第 9.4 條款提及的任何行動 ; 及
e. 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方法出售貨物 (不論是公開或私人招標、拍賣或協定或以其他方式),及代表閣下向買方妥善轉移貨物 ; 或
f. 如本公司認為適當的話可以銷毀貨物。
9.5 在根據第 9.4 條款行使出售權時,本公司不應被視為受託人,並無任何職責為相關貨物爭取 最佳或合理的價格。
9.6 當本公司代表閣下出售貨物,本公司會用銷售貨物所得的收益先行支付本公司在銷售時適當地招致的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
任何法律費用),其次支付閣下債務的餘額。然後本公司會代 閣下保管餘額。任何餘額並不產生利息。
9.7 如第 9.4 條款提到的銷售貨物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閣下的所有債務,閣下仍有責任應要求支付拖欠本公司的餘額,而餘額的利息亦繼續累計。
10. 風險與保險
10.1 存放在儲存場所內的貨物的風險完全由閣下承擔。
10.2 閣下應確保貨物持續受保,並且不時就該等風險購買閣下認為合適的保金額。
10.3 本公司不會為貨物投保,也不承擔有關貨物的任何風險。
10.4 本公司將不承擔貨物的任何損失、損壞、變質、誤放或破壞,任何由本公司、本公司的僱員或代理人故意或疏忽造成的除外,但受制於第 10 條款及第 11 條款所載的限額和除外責任。
10.5 在不損害本公司在條款的其他固有權益及抗辯下,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就由下列事項產生或與該事項有關連 (不論原因) 的損失、損害或支出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
a. 不論甚麼原因,閣下無法儲存貨物 ; 及/或
b. 載於第 12 條款的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的事件 ; 及/或
c. 閣下及閣下的代理人的作為及/或不作為 ; 及/或
d. 任何火災或盜竊。
11. 本公司對閣下的責任限制
11.1 在符合第 11.2 條款,第 11.3 條款和第 11.4 條款的情況下,本公司根據本許可協議書或與本許可協議書有關的責任,不論是否基於合同、侵權 (包括過失)、違反法定責任、復還或其他情況下的任何傷害、死亡、損害或直接、間接或相應而產生的損失 (直接、間接或相應而產生的損失的條款就本條款而言,包括但不限於純粹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耗以及其他類似損失),而造成的總額只限制在相當於貨物總值的百分之一 (以較低者為準),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港幣 1,000 元。
11.2 本公司不就下列事項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本公司的責任 :
a. 因本公司的疏忽或本公司的僱員或代理人的過失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 ;
b. 欺詐或虛假陳述 ; 及
c. 就任何本公司排除或限制、或企圖排除或限制本公司的責任,即屬違法的事項。
11.3 閣下同意本公司對閣下的盈利損失、業務損失、業務中斷或商業機會之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1.4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不可預見的損失或損害之責任。如損失或損害明顯是本公司違約造成的後果,或如當本公司與閣下簽訂本許可協議書時該損失或損害是閣下與本公司預料到的,則該損失或損害是可預見的。
11.5 閣下明確同意本許可協議書上的除外責任是合理的,閣下接受此等風險及明示同意就此等風險及任何閣下須負責的風險購買保險。
11.6 本公司的每一個員工、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可以以個人名義及為其自身利益依憑和執行本許可協議書第 10 條款及第 11 條款所載的除外及責任限制,猶如限制及除外責任適用於本公司,亦適用於他們。
11.7 除非閣下在應當知悉或確定知悉有關此等索賠的情況 (以較早者為準) 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 (並列明索賠的合理詳情),通知本公司,否則由本許可協議書引起的或與本許可協議書有關連的索賠本公司概不負責。
11.8 所有司法程序、索償或訴訟 (包括反申索) 必須於閣下理應或實際上知悉該事件會導致索償起計 (以較早者為準) 的一個月内發出和送達,否則閣下不可向本公司提出司法程序、索償或訴訟 (包括反申索)。
11.9 每一項除外責任及責任限制在這些條款中均單獨及累積存在。
12. 超出本公司控制的事件
12.1 對於超出本公司控制而導致未能履行本許可協議書、或延遲履行本公司在本許可協議書下任何責任的事件,本公司概不負責或承擔責任。
12.2 超出本公司控制的事件是指任何行為或事件超出本公司之合理控制,包括但不限於罷工、停工或其他由第三方發起的工業行動、內亂、暴動、外敵入侵、恐怖襲擊、或恐怖襲擊威脅、戰爭(無論宣戰與否)、或威脅或準備戰爭、火災、爆炸、颱風、洪水、地震、地陷、傳染病或其他自然災害、或公共或私人電信、電力及/或供水網絡故障。
12.3 如發生超出本公司控制的事件而影響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在本許可協議書下的責任 :
a. 本公司將合理地盡快與閣下聯絡,通知閣下 ; 及
b. 超出本公司控制的事件發生期間,本公司將會暫停履行在本許可協議書下的責任,且本公司的責任履行之時間將會延長。
13. 如何聯絡本公司
13.1 如閣下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投訴,請給予本公司一個合理的機會去解決。歡迎閣下 :
a. 致電本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 3141-7494 ; 或
b. 發送電郵至 cs@packandgostorage.com.hk 與本公司聯絡。
14. 其他重要條款
14.1 本許可協議書條款附加於及不損害本公司可能在法律上的任何權利。
14.2 本公司可將本許可協議書的權利和責任轉讓予另一個機構。如出現此情況,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閣下,但這並不會影響本許可協議書下閣下的權利和本公司的責任。
14.3 本許可協議書是給閣下個人的,只有在本公司以書面同意下閣下才可轉讓本許可協議書下閣下的權利或責任予其他人士。
14.4 在符合第 11.6 條款的規定下,本許可協議書是閣下和本公司之間的協議。其他人士無權強制執行本許可協議書的任何條
款。
14.5 所有這些條款的條文均單獨運作。如任何法院或有關當局裁定任何這些條款的條文是非法的,則其餘條款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6 如本公司不堅持或延遲堅持閣下履行本許可協議書下的任何責任,或如本公司不向閣下執行或延遲向閣下執行本公司的權利,這並不代表本公司放棄行使針對閣下違責的權利,亦不代表閣下無需履行該等責任。如本公司放棄行使針對閣下任何違責行為的權利,本公司亦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放棄行使該權利,而這並不代表本公司自動放棄行使針對閣下以後出現的任何違責權利。
14.7 本條款及本許可協議書的申請表載有閣下和本公司之間的所有同意的條款,並取代本公司和閣下之間先前就此事項的任何
書面或口頭協議、陳述或諒解。
14.8 閣下承認簽訂本許可協議書全部或部分並非依賴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發出的任何保證、聲明、承諾或陳述,亦沒有收到該等保證、聲明、承諾或陳述。在符合第 11.2 條款的規定下,在給予任何該等保證、聲明、承諾或陳述的範圍內,閣下就可能有過的任何保證、聲明、承 諾或陳述無條件及不可撤回地放棄任何索賠、權利或補救方案。
14.9 如對本許可協議書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15. 保密
15.1 任何一方及其各自受委派履行協議的員工、專業顧問和代理人(如有的話)均應為其可以接觸的一切機密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通訊對話內容) 保密,除非 :
a. 有關資料非因違反協議之原因,而已屬於或變成公開資料; 或者
b. 為履行協議,或根據相關法律、規例或政府部門要求,需要披露有關資料。
15.2 任何一方、其僱員及代理人均不得在任何時候在任何媒體上貶低另一方、其任何高級職員、董事及僱員。
16.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的選擇
16.1 本許可協議書受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規管,並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詮釋。
16.2 香港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可能因本許可協議書產生的或與本許可協議書有關的任何爭議。閣下和本公司都同 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7. 私隱政策
17.1 為了向閣下提供服務,本公司需要一些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份證明交件、地址和聯絡資訊等。閣下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會用作履行我們之間的服務,並可能會根據法律規定交給政府部門及司法當局。根據法律規定,客戶可向本公司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
18. 免責聲明
18.1 一旦使用本網頁,即表示閣下無條件接受上述所載的條款以及本公司不時在無須預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而對上述條款所作出的任何修改及/或修訂。經修改及/或修訂之條款一旦刊登於本網站將即時生效。